《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27日,经过会议审议,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条例随后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经过修改的条例表决稿,新增了诸多条款。新增条款规定,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资源规划、发改、城管、水行政、人防等部门,在地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组织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征询管线单位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经批准的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要求,同步建设综合管廊。老城区结合旧城更新、轨道交通建设、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综合管廊建设。
条例同时规定,下列区域应当优先建设综合管廊:(一)交通流量较大和管线密集的城市主干道、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二)城市高强度开发区域、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者河流的交叉处;(三)道路宽度不适宜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综合管廊应配套建设消防、照明、通风、防洪、给排水、视频监控、标志、安全与警报、智能管理等附属设施,考虑人防设防需求,促进智能化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已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新敷设的管线和改建、扩建的既有管线,应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入廊;其他既有管线应有序迁移至综合管廊,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全额出资建设的综合管廊,由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营管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或者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综合管廊,由投资协议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营管理。管线单位应遵守建立管线维护管理和安全责任制度,确保管线正常运行;按照标准敷设管线,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及时清理废弃管线及管线作业产生的垃圾、废水等规定。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对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施工及其他活动进行动态监测,发现可能危及综合管廊安全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调整作业和施工安全保护方案。
编辑: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