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支持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10月21日,西安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禁止销售未达到本市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未公开环保信息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并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编码登记。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西安市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生产建设领域使用量持续上升,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带来了压力和挑战。国家和一些地方加强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监管,但西安的条例缺乏有关规定,修订增加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内容。西安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编码登记,新购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在购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编码登记。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未达到本市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未公开环保信息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十六条规定,禁止销售、使用不符合本市执行标准的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润滑油添加剂及其他添加剂。
对于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另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划定机动车限行区域、时段,并向社会公告。政府应当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超标排放监管等措施,引导、鼓励、支持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机动车达到报废条件的,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记者李婧
编辑:王嘉